至办公电脑桌面】
2004年7月19日凌晨。
群众报警:城北孙家院内有女童惨叫。
出警后,孙富贵声称“小孩自己从楼梯上摔下来”。
接警民警在现场看到一名约八岁的女童。左腿小腿骨外翻折断,白骨刺穿皮肤。
满身淤青,陈旧伤痕覆盖整个后背。
出警记录最后一行:经当事人协商,系意外摔伤,消案处理。
签名民警旁边一个括号备注:(已收受孙富贵红包5000元)。
这行字被黑墨水划掉过,但扫描原始图层里,每个字清晰可辨。
系统继续追踪女童去向。
三十秒后,关联信息弹出。
紫金县火车站候车室,2004年8月3日。
一个光脚的小女孩缩在候车室角落, 左腿从膝盖以下畸形弯曲,两根木棍和布条草草绑着。
身边一个脏兮兮的塑料袋,露出半个馒头。
旁边空无一人。
打残了。扔了。
民政系统最终收容记录:该女童被送至粤东省某福利院。
登记姓名:招娣,左腿截肢。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法定最高刑:死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但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
全国几十亿双眼睛盯着这个案子。
最高检会不会核准?
答案不用想。
陆诚抓起手机,拨通雷虎的号码。
“雷虎。”
“老板,说。”
电话那头沉稳,退伍军人特有的干脆。
“去粤东。紫金县火车站周边开始向外辐射摸。”
“找一个人。”
“女性,现在大概二十八九岁。”
“左腿截肢。”
“2004年被孙富贵打断腿扔在火车站。”
“后来可能进了福利院,登记名叫招娣。”
那头安静两秒。
“活口?”
“必须是活口。”
陆诚的声音压得很低。
“把她带回魔都。”
“我要她上证人席。”
“当着全国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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