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乔丹这一名字来进行的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商标只是其部分的一点。
从总体而言.…无论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都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也就是按照诉求来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只是基于这一点.…
就完全可以达成,先前苏白所陈述的诉讼申请。
法庭陈述的重点也在这里。
当然.…
最高院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
那么被告方在一开始的诉讼申请中。
申请原告方赔偿6000万这一点,完全可以驳回。
反过来说,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赔偿的诉求请求被驳回以后。
原告方还可以向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天价索赔。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继续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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